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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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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河南社保电话是:(0371)12333。河南省的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渠道,用来查询社保相关信息。

河南省社保中心咨询电话如下,市、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联系电话:0371-6161205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条件电话:0371-61612082。

河南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区号0371,有社保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社保局电话就可以了。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鉴定程序和等级详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是否已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不是由新法代替旧法,所以并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未明文规定作废,但是现在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河南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伤残抚恤金计发办法。豫劳险【19***】2号 第三条第五款 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河南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 工资 。 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 失业保险 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 经济补偿金 。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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