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定***日遇到休息日,需不需要补休?劳动站如何规定?
无需顺延。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期间的特点且在相关劳动法规中已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以合同双方的约定为准,即劳动合同期满日即使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日也无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才能终止。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即新劳动法)没有对“停薪留职”作出明文规定。
“停薪留职”的做法,其法律依据一直沿用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业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