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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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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遵守相关规定。 在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都有什么

在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在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

特别规定还强调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减轻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确保其健康。具体规定如下: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工作、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被国家禁止的劳动。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这些禁忌,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遵守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特别规定中明确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特别是那些可能对女职工生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工作。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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