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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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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了没续签,一直上班,属于合同自动续签吗

1、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而员工继续工作,这不等同于自动续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未签署新合同,但员工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工作,通常视为双方默许按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补签新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2、不一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上班是可行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给下终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经视为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3、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没有自动续签的说法,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自动续签的规定,不过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然在公司工作,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意义的,表示双方都同意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

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续签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那么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自动终止。

5、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工作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没有签订合同离职需要几天

1、退休人员没有签订合同,离职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提前通知接受劳务方;没有约定的,不需要提前通知接受劳务方。退休人员与接受劳务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如果退休人员和接受劳务方之间有关于离职的约定,那么离职时需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对方。如果没有约定,则不需要提前通知。 退休人员和接受劳务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那么他们需要通知对方。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通知;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因此,没有必要纠结于劳动合同签几年最合适。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

劳动者可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这里仅涉及全日制用工的情况,非全日制用工不在本回答的范围内。

法律主观: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且不需要补偿该劳动者。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律分析:不可以,劳动者不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不可以入职两个公司。在中国,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具有排他性,即劳动者在某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若劳动者违反这一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劳动***。

法律分析: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法律不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退休人员,再就业如何用工?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再就业,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再就业,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认定工伤。

老部发(1996)354第14条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就谈不上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问题。

您好,并没有明确公布该文件废止,在此情况下,新的法律出现,该文件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依据新法代替旧法已经失效,其余部分任然有效。由于该文件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有冲突,依据新法代替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虽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因级别较低没有列入修订范围,但该文件第14条规定却与《劳动合同法》第10条相冲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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