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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
-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 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
- 5、...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黑龙江***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生育服务,规定了***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符合国家和黑龙江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奖励,以及社会保障。《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内容。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是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有七章七十条,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1、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第49条至50条涉及劳动者休息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年老、病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得到保障。教育权在第51条中提及,国家致力于普及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科研、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第52条得以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这类创造性工作。
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生育服务,规定了***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3、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4、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是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有七章七十条,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5、《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黑龙江人口与***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城镇人口与***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农村人口与***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
1、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2、十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镇实行***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解决。
3、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4、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细读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可知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1、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2、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细读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可知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3、《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经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育以避孕为主。